摘要:

一 、 将表 3 中胶合板基材的含水率指标 “6.0~16.0” 修改为 “ 4.0~16.0”, 细木工板基材的含水率指标 “ 6.0~14.0” 修改为 “4.0~14.0”。

二 、 将表 3 中图案的表面耐磨指标 “ 磨100r 后应保留 50% 以上花纹 ” 修改为 “ 磨 100r 之后留有花纹且不露底 ”。

三 、 将表 3 中表面耐香烟灼烧指标 “ 达到 4 级以上 ” 修改为 “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