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给予答复,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由于客观原因必须进行拆分、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项目,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于人为拆分逃避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有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如果一个预算金额21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200万元的采购,再以非政府采购的方式实施10万元的采购,这样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吗?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给予答复,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对于由于客观原因必须进行拆分、有合理理由和依据的项目,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于人为拆分逃避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