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河南省印发《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涉VOCs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优先治理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并实施夏季错时错峰生产调控:
近日,河南省印发《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涉VOCs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优先治理VOCs排放量大的行业,并实施夏季错时错峰生产调控:
2021年5月底前,将城市建成区内涉 VOCs 企业、VOCs 产生量大于 2 公斤/小时的企业、《“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源头替代企业、财政资金已经支持 VOCs 治理项目企业等纳入销号式综合治理清单并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单全覆盖。
本方案印发后,对未完成整改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纳入夏季错峰生产调控。
全面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联〔2016〕217 号)、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积极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完成源头替代,使用的原辅料 VOCs 含量限值符合《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等要求。
2021年5月底前,家具制造、制鞋、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包装印刷及含涂装工序企业,达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指标要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静电喷涂与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要达到 60%以上。
开展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治理
2021年6月底前,对全省 46个涉 VOCs 工业园区要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整改时限,完善管理台账;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为主的涉 VOCs 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
2021年5月底前,对36个企业集群(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涉 VOCs 企业超过 10 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进一步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行业,以及化纤、橡胶制品、使用再生塑料或含涂装工序的塑料制品等企业集群。
推动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企业实施源头替代和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优化整合,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
加强生活源污染管控
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按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严禁销售 VOCs 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
对新建或翻新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钢结构施工喷涂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 VOCs 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
室内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室内地坪实施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
实施夏季错时错峰生产调控
2021年5月至9月每天早6时至晚17时,原则上禁止使用油性涂料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企业喷涂作业;全时段完全使用水性、粉末等低挥发性涂料的企业,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不做强制要求。
全面提升 VOCs 监管能力体系建设
2021年5月底前完成一轮次 VOCs 污染状况走航监测,摸清 VOCs 污染状况,快速发现和标记问题点,确定本地主要 VOCs 种类和 VOCs 排放前五名重点行业,相关信息共享给周边相关省辖市、县(市、区)。
2021年5月至9月,按照《2021 年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开展 VOCs空气质量监测和涉 VOCs 企业监测工作。
2021 年 6 月底前,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记电,对 VOCs 重点排污单位风量大于 10000m3/h 或 VOCs 产生量大于 2 公斤/小时以上的主要排放口安装 NMHC 在线监测设施(FID 检测器),排查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 VOCs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对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要求的企业停产整治,做到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监管”全覆盖。
2021年7月底前,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开展质量抽查,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加大 VOCs 排放监管,重点围绕 VOCs企业“三率”(指废气收集率、设施投运率、设施去除率),开展“监 测-执法”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生产、使用 VOCs 污染防治设施、采取减少 VOCs 排放措施、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每周公开 1-2 例典型案例。
加大对涉 VOCs原辅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