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木家具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共包含四个检测项目,木家具类型判定、木家具材质判定、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识标示判定

天猫木家具类产品品质抽检检验要求

第一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

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 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第二条【检验项目】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木家具抽检行为规范细则共包含四个检测项目,木家具类型判定、木家具材质判定、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标识标示判定

1.木家具类型判定

表1 木家具类型判定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全实木家具

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a实木板材b制成的家具

GB/T 3324-2008

2

实木家具

基材c采用实木锯材a实木板材b,表面没有覆面处理d的家具

GB/T 3324-2008

3

实木贴面家具

基材c采用实木锯材a实木板材b制作、并在表面覆贴d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GB/T 3324-2008

4

人造板类家具

基材c为人造板的家具

GB/T 3324-2008

5

综合类木家具

基材c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GB/T 3324-2008

 

注:a实木锯材:为原木直接用锯加工而成的材料,如图1,图2。

                 

       图1实木锯材                       图2实木锯材

 

b实木板材:实木板材为实木锯材的二次加工,如图3,图4。

                

     图3指接材                        图4集成材

c基材: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即家具中起支撑、承载和纵向分割作用的部件。

d覆面处理:材料表面覆贴实木单板、薄木(木皮)或浸渍胶膜纸。

e)下文中的实木类材料等同于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

1.1全实木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1.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全实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全实木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所有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制成的家具。

1.1.2判定依据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所有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中不全是实木类材料,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中均为非实木类材料,则判为完全不符。

1.2实木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2.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实木家具(无贴面、覆面等相同或相似词汇),即认为该商品以实木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基材中的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制成的家具。检测各类型家具基材的判定部位如表2所示。

表2 各类型家具基材的检测部位

序号

家具类型

基材部位

检测方法

1

桌类

台面板、抽屉(包括抽屉内部)、门板、旁板、脚架

GB/T 3324-2008

2

柜类

面板、顶板、旁板、隔板、底板、脚架

GB/T 3324-2008

3

椅凳类

坐面、扶手、靠背、椅凳腿

GB/T 3324-2008

4

床类

床屏(高屏、低屏)床铺板、床挺

GB/T 3324-2008

1.2.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无实木类材料,则判为完全不符。

1.3实木贴面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3.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实木贴面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实木贴面家具类型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并检测贴面材料是否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

1.3.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并且覆面均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覆面为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均为实木类材料,覆面不是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严重不符。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不全是实木类材料,覆面不全是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则判为完全不符。

1.4人造板类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4.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人造板类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人造板类家具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是否为人造板制成的。

1.4.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有一块为人造板类材料,即认为该产品为人造板类家具。

1.5综合类家具类型判定步骤

1.5.1产品声称类型确定及检测依据

产品对外宣称为综合类木家具,即认为该商品以综合类家具出售。检测产品基材(详见表2)中的木质零部件是否为实木类材料和人造板混合制成的。

1.5.2判定依据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有实木类材料,也有人造板类材料,则判定为符合要求

若产品基材中应检部位的木质零部件无实木类材料,则判定为完全不符。

2.木家具材质判定

表3木家具材质判定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木材名称规范

木材名称是否为标准规定名称

GB/T 16734-1997

GB/T 18513-2001

2

木材鉴定

所用木材材种是否为声称的木材

 

注:该项目仅针对于全实木家具与实木家具的材料名称与符合性检测。

 

2.1木材名称规范项目检测

产品对外宣称为XX材料,即认为该产品以XX家具出售。GB/T 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 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是否有该木材的名称。

 

2.2木材鉴定项目检测

2.2.1检测前提及取样部位

取样部位如下:

若产品声称为全XX木家具,则取样部位为产品所有木质零部件(不检测镜子托板、压条)中随机抽取一块进行木材鉴定。

若产品声称为XX木家具且Detail页面无具体使用部位说明,则木材鉴定的取样部位为产品的基材。

若产品声称为XX木家具且Detail页面有具体使用部位说明,则木材鉴定的取样部位为产品Detail页面说明的使用部位。

检测依据:《中国木材志》、《东南亚热带木材》、《非洲热带木材》、《拉丁美洲热带木材》。

2.2.2结果判定

若鉴定结果与宣称材料名称一致,则判定为符合要求。

若鉴定结果与宣称材料名称不一致,则判定为完全不符。

3.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表4木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1

甲醛释放量

mg/L

≤1.5

GB 18584-2001

2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铅

mg/kg

可溶性铅≤80

GB 18584-2001

3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镉

mg/kg

可溶性镉≤70

GB 18584-2001

4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铬

mg/kg

可溶性铬≤55

GB 18584-2001

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可溶性汞

mg/kg

可溶性汞≤55

GB 18584-2001

3.1甲醛释放量

甲醛释放量项目检测参照标准为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试件规格为150mm*50mm,试件数量共10块。制备试件时考虑每种木质材料与产品中使用面积的比例,确定每种材料部件上的试件数量。

3.2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项目检测参照标准为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去适量涂层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