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家具类商品。不包括儿童家具。
1.1金属类家具指以金属管材、板材等其他型材为主构架或构件,配以木材、人造板、皮革、纺织面料、塑料、玻璃、石材等辅助材料制作零部件的家具,或全部由金属材料制作的家具。
1.2包含的具体商品以京东实际检测过程中适用该规范的商品为准。
为了提升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检。若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开放平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对商家进行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家具类商品。不包括儿童家具。
1.1金属类家具指以金属管材、板材等其他型材为主构架或构件,配以木材、人造板、皮革、纺织面料、塑料、玻璃、石材等辅助材料制作零部件的家具,或全部由金属材料制作的家具。
1.2包含的具体商品以京东实际检测过程中适用该规范的商品为准。
第二章 抽样方式
2.1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2.3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第三章 检验依据
3.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T332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3.2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3.3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或引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章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 检验要求
5.1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见表1)
表1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1 | 外观要求 | GB/T 3325-2008条款4.3 | 推荐性 |
2 | 其他要求 | GB/T 3325-2008条款4.4 | 强制性 |
3 | 安全要求 | GB/T 3325-2008条款4.5 | 强制性 |
4 | 产品表面涂层/覆面材料理化性能 | GB/T 3325-2008条款4.6.1 | 推荐性 |
5 | 泡沫塑料密度 | GB/T3325-2008条款4.6.3.1 | 推荐性 |
6 | 面料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3325-2008条款4.6.3.4 | 推荐性 |
7 | 碎片状态 | GB/T3325-2008条款4.6.4.2 | 推荐性 |
8 | 力学性能 | GB/T3325-2008条款4.7 | 强制性 |
9 | 标志和使用说明 | GB/T3324-2008条款8.1、8.2 | 强制性 |
10 | 材料名称规范 | / | 推荐性 |
11 | 金属材质鉴定 | GB/T 16597-1996 | 推荐性 |
12 | 包装跌落测试 | ISTA 1A/1B | 推荐性 |
5.2检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5.2.1产品标准未标注或标注不正确,按本规范进行检测。
5.2.2被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不适用于表中的项目要求则不进行检测。
5.2.3多功能产品需检测其包含的功能检测项目,如蓝牙功能,GSM功能等,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或法规要求测试。
第六章 判定原则
6.1判定总则
6.1.1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1.2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高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6.1.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6.2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缺一项及一项以上或有一项及以上标注不准确的,则标志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定为标志符合标准要求。
6.3总体质量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6.4交叉类目、子类目判定原则
当产品包含其他类目,或者含有其他材质,必须满足相应类目或相应材质的质量要求。
当产品中子类目中有具体行业标准或具体抽检要求,满足本规范同时必须满足具体子类目的质量要求。
第七章 异议处理
7.1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7.2复验
7.2.1复验样品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同款商品进行复验。
7.2.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7.2.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7.2.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2.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7.2.5.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7.2.5.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7.2.5.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7.2.5.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京东开放平台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京东开放平台商品品质抽检项目及对应处理明细表》中家具类商品品质抽检项目及对应处理明细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9.1京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9.2京东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范并向商家公示。
9.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东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东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9.4本规范于2018年12月19日首次发布,于2018年12月26日生效。